问:前不久,我堂弟在公司上班时发生了意外,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堂弟单位的领导对这起事故很重视,多次到医院看望,并承诺一定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好这起事故。说实话,我们平时也不关心工伤保险政策。有朋友提醒说,本市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随之作调整。我很想了解一些具体内容。
答:为保障本市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关连的。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年度提高了9.9%(即从2033元提高到2235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随之调整。具体涉及的内容有: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均由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标准计发待遇。另外,供养亲属按月享受的抚恤金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如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2、致残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为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待遇从30个月至5个月分为六个不同等级。
3、因工致残一至十级的从业人员,可享受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24个月至6个月十个不同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4、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社保经办机构按90%至75%不等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5、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为基数,以50%至30%不等比例按月计发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需按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的等级,享受不同等级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由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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