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公司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提供其在职期间(3.5年)的所有工资单并加盖公章。请问,公司能否拒绝[律师回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p>此外,《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支付时间、支付时间、支付时间、支付时间、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等,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应支付项目以及扣除项目,金额和工资账号“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并由职工签字。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方式一致。如果雇员对工资表有异议,雇主应予以答复p>根据上述规定,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工资清单。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员工有权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劳动部门也会依法责令公司提供给员工,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资单保存期限为两年,如果公司未将工资单保存两年以上,就不能再提供给员工,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创业顾问网首席律师曾×鑫。2010年10月24日星期天,深圳
有关详细信息,请单击:www.gwls.net(企业家顾问网)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