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颁布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01-12-31
[执行时间]:2001-12-3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
第三章程序
第四章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Cl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
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
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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