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任何产品均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当然合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如民用电可使人触电而死、多数药品都有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常识性的产品合理危险或者厂家对产品合理危险作了必要提示的,即使导致产品使用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般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有法官根据经验规则,从权利人受伤这一事实本身直接推定事实,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个人认为,在缺陷产品侵权案件中,这种事实自证并不具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效力。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确凿证据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如对发生事故的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或提出受害人不当使用包括不当安装或超期使用等。
此外,对于缺陷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先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品的生产者如要抗辩则必须对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含:①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认为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承担。受害者可以只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只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更多的是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产品配件的生产者、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根据不同的案情均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此,重庆律师廖*远提醒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必要的证据,如发票、产品说明书、保修单等。如果事先这些证据未能保留,当发生事故后就需要积极寻找证明产品厂家或销售商家的证据,尤其是许多产品的生产厂家往往在外地,而消费者是在当地商家购买,受害消费者向当地商家主张赔偿要比向厂家主张赔偿更便利,此时提供出售致害产品的商家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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