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可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护理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11、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够得上伤残等级的,才能有此项赔偿,一般最高5-8万元,各地法院有稍微区别。
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2.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 康复费用;
4. 护理费用;
5.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
其中,护理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护理费用。
然而,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职工需要护理的,可以提出护理申请,经批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综上所述,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护理费用。
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可以由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同时,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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