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时间:2024-01-05 16:02:42 3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到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女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要求男方支付赔偿金的,必须证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比如在婚内出轨,重婚或者对本人实施家暴。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重大过错,并没有向女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对于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法院是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则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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