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纠纷概述
近年来,因产品缺陷致人损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啤酒瓶爆炸、化妆品毁容等。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通常,产品均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当然,合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如民用电可使人触电而死、多数药品都有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所以常识性的产品合理危险或者厂家对产品合理危险作了必要提示的,即使导致产品使用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末,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一般认为,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即受害者可以只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只要求销售者赔偿,或者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产品配件的生产者、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根据不同的案情,均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先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品的生产者如要抗辩,则必须对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含:
(1)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保留和寻找必要证据
虽然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必证明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但是受害方仍需证明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使用的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必要的证据,如发票、产品说明书、保修单等。如果这些证据未能保留,当发生事故后就需要积极寻找证明产品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的证据,尤其当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在本地,而消费者是在当地商家购买的,受害消费者向当地商家主张赔偿要比向厂家主张赔偿更为便利,此时提供出售致害产品商家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2.方便受害消费者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这一规定实际是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倾斜保护的原则。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方便消费者主张权利为原则。例如,销售商一般和消费者同处一地,销售商虽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无过错,但在调解处理时也应尽量要求销售商先行赔偿,再根据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的过错程度或彼此的约定,分担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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