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陷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首先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和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然而,如果产品制造商想要抗辩,他们必须对有法律规定的可免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包括: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当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失的缺陷尚未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等。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所以,只要产品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了以上的损害,受害人理应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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