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第一,双方主体适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一点是为了避免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第三,是否发放工资。
以上三点同时具备就是劳动关系,而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符合条件,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点,虽然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来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度,但是劳务关系只属于经济报酬的关系,不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下的赔偿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赔偿额度等方面差额巨大,故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单位主张劳务关系,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给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没签订书面合同,符合该规定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若认定不上劳动关系,则享受不了这个待遇的。
骑手整日在路上穿梭,也算是高风险行业了;故应当谨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如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微信群记录等来证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进一步确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兼职的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受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与平台没有人身依附性,更适于通过劳务关系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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