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依照员工的签收单,认定劳资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东莞润丰金属塑胶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原告雷某的双倍工资差额。
雷某于2001年8月4日入职润丰公司。2008年5月31日,润丰公司向雷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雷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后雷某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中,润丰公司提供了签有雷某名字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据司法鉴定,劳动合同上的雷某名字并非雷某本人书写。同时,润丰公司又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名单》,该名单中亦标明合同开始日为2007年6月1日,合同结束日为2008年5月31日,雷某确认该签名是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上的雷某签名并非雷某本人书写,润丰公司虽否认鉴定结果,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润丰公司应支付雷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润丰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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