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同时是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盖章之后,这个劳动合同就代表着生效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违反里面的法律条约的,那么签订了劳动合同还能别的单位?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还能别的单位?
旧劳动合同未解除,在不影响完成现任职单位的工作任务且现任职单位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和别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新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是关于劳动者兼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劳动者在不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兼职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劳动者兼职并因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同时签二家劳动合同,法律并未禁止。所以签双份合同并不违反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已再次明确,员工可以签订双份合同。如其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就允许员工可以多份劳动合同。
签双份合同是否对在职的任意一家公司造成损害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双份合同并不必然造成对在职企业的实际损害。如有的员工兼职,在业余时间打工,法律是不禁止的。
双份合同,如兼职公司的工作,影响了现在职工作的工作,并是已严重或经在职公司教育后,仍不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
兼职工作,对在职企业造成损失的,兼职企业具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在职企业举证,一般在职企业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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