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应当支付至工作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扣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关系,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当给予补偿,即工作一年支付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N;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员工,如已通知1个月,应再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俗称N+1;
3。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提前通知,但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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