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包括三点:日常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1、日常监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这两种形式。比如,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所直属下级机构各部委等进行日常的工作监督(自上而下),与此同时,各部委也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自下而上)。2、职能监督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对其他部委所进行的有关财政方面的监督就属于职能监督。3、主管监督是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
行政内部监督需要依照什么原则进行
1、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2、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3、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
4、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5、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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