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具有权利保障性、事后监督性、预防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公务员申诉和控告制度具有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以及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等特点。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全文9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