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此,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同时,根据该法规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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