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科)
一、行政法规依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份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2、由各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公务员申请辞职,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辞退。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2、县、区以下辞退公务员,经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诉、控告。
1、公务员提出申诉或控告时,必须向公务员管理科递交正式书面申诉书和控告书。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公务员科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书30天内,将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可以受理。
3、公务员管理科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单位和当事人。申诉结案时限最长为3个月,控告结案时限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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