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督察机构在关禁闭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或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处理方式,以及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于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错误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督察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而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则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关禁闭后,如果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或降低警衔、取消警衔,那么督察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 安 机 关 如 何 处 理 民 警 的 申 诉 ? 撤 销 禁 闭 决 定 并 恢 复 名 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不得向申诉人泄露其申诉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民警对禁闭决定不服时,可以按照规定向作出该禁闭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在处理民警申诉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证据,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及时撤销禁闭决定并恢复名誉。
公安机关民警对禁闭决定不服时,可以按照规定向作出该禁闭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在处理民警申诉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证据,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及时撤销禁闭决定并恢复名誉。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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