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指律师(包括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可向当事人说明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权,经当事人授权,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申诉并配合检察机关审查的制度。实行这个制度,其有利之处在于:一是律师是绝大多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参与者,实行代理制度后,他们可以将确有问题的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大大扩大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案源。二是律师的法律素质较高,他们提供的申诉案件线索质量较高,提请、建议提请或提出抗诉的成案率也较高。三是律师熟悉他所代理的案件的整个过程,能够讲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能够从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方面指出错误所在,对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案件有参考意义,有助于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四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基本正确,当事人又不能接受的,由律师做好当事人心理转化工作,让其服判息诉,维护法院的正确的判决、裁定。此外,还要让当事人知道,申诉并不必然引起抗诉,抗诉也不必然导致法院改判,以避免无休止的申诉,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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