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分工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比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从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建设部门主要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
3.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审计对象主要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必要时也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4.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是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如2—3年),对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投产和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经济后评价、影响评价和持续性评价等。开展项目后评价,对于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制约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项目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6.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如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进行举报、曝光,从而有助于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防范违法违规现象和揭露工程投资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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