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加大对基础研究领域的政府投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础研究领域尽管也存在着投资风险,但同我们所研究的风险投资,明显不同。本文提到的风险投资指的是处于应用性研究开发阶段,一旦开发成功就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的风险投资。而在此阶段之前的基础性研究,由于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仍然是政府资金的投资范围。从世界比较来看,我国的RD占GDP的比重不高,如美国2.52%(1996),日本为2.98%(1995),德国2.28%(1996),法国2.31%(1996),而我国仅为0.64%(1997)。在基础研究领域,政府投资更明显不足。1997年我国的RD构成中,基础研究仅占5.7%,世界其他国家一般都在15%左右。政府应大力加强对这一领域的投资。
2、积极引进国际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必须依托于市场形成,包括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家科技部已计划从1998年起,7年内向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引进10亿美元,用于创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以国家名义引入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家信用进行的风险担保;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科技部必须负责找好找准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开发项目,如选择一些具有技术赶超性质的项目,或者外溢效益大的项目等等。
在以国家名义间接引入国际风险资本的同时,必须大力促进高科技企业在国际风险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现在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网络公司已经开始了同国际资本直接见面。如四通利方得到了美国华登创业投资公司、罗伯特、史蒂文森科技投资银行以及四通集团的风险投资650万美元;Soh得到了英特尔、恒隆IDG和哈里森的2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国际风险资本直接寻找投资项目,有助于强化高科技企业的预算硬约束,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制度的创新,也减少由于政府充当资金中介,国际资本以政府资金出现而可能导致的预算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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