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凭证。但现实中,很多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还给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维权困难。但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可以收集以下有效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1、有单位盖章或法人有劳动者姓名的材料,如单位出勤表、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2、第三方机构出具和办理的相关凭证和证件,如劳动者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流动、政府主管部门办法的医师执业证书、建造师证书等。如果劳动者能够收集有效证据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工伤
满足工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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