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应当从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天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裁决书当天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又申请撤诉的,表明当事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系出于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从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天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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