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则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苗补偿费的概念
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与收成,要尽可能的把工程开工日期安排在农业收获之后。此项费用指标,是按不同农作物每亩产量进行补偿,但一般不得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在编制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时,青苗补偿费应根据青苗补偿亩数乘以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或按占征用土地费用的百分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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