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青苗补偿费的计算: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财物补偿标准修订听证会公告
一、听证时间:2006年4月下旬
二、听证地点: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4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四、质询答复: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
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市发改委(物价局)
市财政局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修订
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市发改委(物价局)
五、出席对象:
1、农民代表10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代表5人
3、乡(镇)土地所代表4人
4、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1人
5、市绿化园林工作系统的代表1人
6、建设单位代表3人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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