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青苗补偿征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人时,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文,无论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可见,青苗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苗木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不属于国税函发[1997]87号文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定不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还应当酌情确定征地协议书制定前种植的青苗的补偿标准。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实践中,可按以下方法执行:青苗补偿标准:
因征地建设破坏征地前的青苗,由用地单位按一季田间作物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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