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征地补偿金”不征收营业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征地手续,只是临时占用农民土地补偿苗木;虽然占用了土地功能权人的土地,取得补偿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将青苗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根据有关文件,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征收营业税。二是开具营业税和服务业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附加价款。加价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费、基金费、集资费、利润返还费、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赔偿金、代收金、预付款、罚息等各种性质的加价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证件(以下简称合法有效证件)理事会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其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发票合法有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购销货物的书面证明,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税的,由税务机关先征后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青苗补偿费是提供应税劳务的附加价款,因此需要补偿。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律师网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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