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不少于80%向分配对象支付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全体股东的,不少于80人%向分配对象支付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不低于90%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分配原则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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