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派遣的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用工单位退回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二、什么是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根据有关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由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由用工单位提供给劳务派遣企业,再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方式,传统的用工方式只涉及双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却不同,它存在三方主体,包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
三、劳动者提前几天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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