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员的行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应当派出仲裁员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并在收到送达书后证明拒绝,并将仲裁文件留在被送达人住所。仲裁委员会直接交付货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交付货物。如果直接递送有困难,可以邮寄。交货日期应为已登记的询价收据上注明的收货日期。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全文4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