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不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不发年综奖,是否适格于劳动仲裁问题,须看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一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没有关于年终奖金的规范,是不适申请劳动仲裁的二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设立了年终奖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予以年终奖金项,则视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项,具备了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而不发时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年终奖究竟该怎样发,年终奖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年终奖究竟该怎样发
在大多数公司里,年终奖和工资一样被要求严格保密。这是因为年终奖涉及的奖励额度比较大,授奖面宽,又处在新旧年度交替的时间接口,对职工的心理影响较大,因此往往采取“模糊发放”方式,不公开金额。然而,这种做法似乎每每收到反效果:对其他员工所得多少的猜测,对年终奖发放公平与否的怀疑以及不满、埋怨等情绪往往弥漫在企业中。
如何发放年终奖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让员工满意?专家提出,一个公司的年终奖发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尤其是企业中是否存在科学的、完善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较为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企业中,一般都公开年终奖的计算以及发放方案。而规模小的企业,一般以红包的形式发放,暗中分发,单个鼓励。
年终奖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足以影响员工第二年的工作积极性。管理成熟的企业,年终考核的目的绝不限于发放年终奖,而在于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价、指导员工培训、工作安排以及绩效改善,年终奖并非代表员工成绩的全部。无论是采用“红包制”,还是公开制,要想提高员工满意度,加强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才是必由之路。要重视日常管理,不要将问题积压在年底,避免将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发放变成一场运动;要强化绩效考评,淡化年终奖功能及发放形式。
年终奖相关法律问题
一年辛勤工作之后,“年终奖”成了劳动者最期待的大礼。那么,你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年终奖”吗?你知道和年终奖相关的法律问题吗?今天,让我们一同来关注一下。
年终奖的计算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
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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