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怎样处理争议
1、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争议: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
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书面仲裁。
1、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有申请回避和进行辩论的权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3、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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