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化
时间:2023-06-30 18:14:13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3、但是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照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下: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二、竞业限制的规定如下:

1、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实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总的来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会支付给员工,但如果是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会有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满一个年。解雇员工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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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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