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罚款5000元;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合理的就业压力和歧视。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在向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
单位或个人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介绍一人5000元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向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就 业 介 绍 服 务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此,针对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吊销许可证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处以每介绍一人5000元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将被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因此,针对职业中介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的吊销许可证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全文8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