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桂林市某工厂工作了6年多,其丈夫也在该单位工作。由于其丈夫另外找到了合适的工作;2005年1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提出三个条件方同意辞职:一、妻子也要辞职、二、集资房退还单位,三、五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王某的丈夫没有答应任何条件,便在提出辞职满30日后离开了单位,同时向单位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得知丈夫离开单位并提起了仲裁,便对王某采取了一些报复性措施,首先扣发了2500元的年终奖金和春节慰问金,然后未经王某同意将其调离工作了6年多的岗位,在新的岗位工资从1800元降到1000元。王某在单位属于技术骨干,连续多年评为工厂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在全国和行业性的杂志上发表十余篇论文,而且是经常为单位职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王某认为单位的做法纯属报复,没有任何道理。由于丈夫离开了单位,妻子也有辞职的打算。鉴于单位如此对待一个表现优秀的员工,感到非常失望,于是便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补发奖金加付25%的赔偿费用,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附50%的额外补偿金,累计共约2。2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1.7万元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单位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全文6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