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到新公司工作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第37条继续提出,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他既没有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相反,他选择直接与渝a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然后到渝a公司工作。因此,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约定,公司将为张某提供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培训结束后,张将为公司服务两年。本协议为有效协议,自愿、真实、合法。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张违反了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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