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起一个月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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