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成功调解一宗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09 08:42:5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成了一起重大事故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1500多万赔偿金后,将其告到法院。经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调解,以国企向保险公司分期赔付480多万元达成调解。

2004年6月22日,惠州深能源丰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燃气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发电设备),委托深圳一家运输公司全程运输。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丰达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2004年9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惠州港后,运输公司转委托中国远洋物流天津大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将其运至丰达公司在惠州的工地。发电设备在运输途中,从物流公司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丰达公司及平安公司共同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对受损发电设备的损失情况进行公估,损失金额达15,872,084.00元。平安公司据此对丰达电子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付,同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2005年9月5日,在物流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下,平安公司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5,872,084.00元及利息。

物流公司是一家国有老企业,负债累累,全厂1000余名职工已经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这次运输事故更是雪上加霜。如果判决物流公司偿还1000多万元的债务,将导致其破产。平安公司即使胜诉,索赔到位可能性极小。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吴自力法官分析了上述情况,认为调解此案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2006年7月26日,吴自力法官召集当事人座谈。物流公司的代表表示,自已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争取负担损失额的30%,即480多万元,超过这个数额,实在无能为力。平安公司说,自已从天津审计局了解到,物流公司经营状况的确十分困难,他们愿意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但是480多万元与本公司已经赔付被保险人1500多万元差距太大,很难承受。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得失,平安公司最终同意物流公司负担损失总额的30%。2006年8月13日,双方一起到法院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以物流公司分期支付总额为人民币4809683.00元的赔偿金给平安公司了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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