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上午,原告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量鉴定结论一案,由广州海事法院行政庭合议庭在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网上直播。
原告为一家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公司,其所属的格利之星轮承运一批大豆从巴西运抵中国黄埔港,经收货人申请被告为该批船载货物进行水尺计重,作出了水尺记重记录单与重量证书,重量证书记载的重量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了300多吨,承运人将面临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因不服该计重结论遂将计重行政机关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作出水尺记重记录单与重量证书的行为是否为可诉行政行为以及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今年受理的第一宗行政案件,也是一宗涉外的行政案件。广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的水平,组织了该局二十多名工作人员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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