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审理的一宗标的金额4000余万涉外重大敏感案件审结。
(2010)广海法初字第103号原告世界建材中心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钢材价格波动而衍生,货方、船东、保险人、也门亚丁港当局等多方利益交织,争端迭起,本院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即展开证据之争,双双不间断申请延期举证,一方主张船货失踪,一方坚持船货已经找到,好不热闹。合议庭为实时了解案情,在庭前多次安排证据交换,及时组织双方沟通、交流,分清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辩法析理,及时准确的把脉案情,促进了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地位的客观认识。终于,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以本案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涉案船舶MVHERONG轮已被找到并驶入目的港也门Aden港,其将根据涉案货物目的港卸货的货损情况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避免了该案久拖不结。
2008年7月29日,被告签发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号:PYIE200844941500E02290),承保的航程为涉案提单项下货物从中国新港至也门Aden港的运输;保险金额为美元6,713,787.92元,承保的范围是除了列明的除外责任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而涉案保险单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仅仅为普通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责任,及锈损险。装载货物的船舶从中国新港启运之后,船东发出信息,称船舶的预计达到时间为2008年9月19日,但船舶没有如期抵达目的港,且下落不明。经查询,涉案船舶MVHERONG已经于2009年1月29日从原登记机关巴拿马登记处注销登记,而注销的理由是卖废钢船。本案运输货物的船舶MVHERONG在运输途中被注销及失踪,导致原告的涉案货物全部灭失。根据涉案保险单及我国《海商法》第237条和238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美元6,713,7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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