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持有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每期保费扣除保障成本和营业费用等费用后的累积值,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因此也被称为退保价值或解约退还金。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指的是投保人持有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每期保费扣除保障成本和营业费用等费用后的累积值,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因此也被称为退保价值或解约退还金。
年 金 保 险 的 现 金 价 值 能 否 被 法 院 执 行 ?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执行?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是指在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领取的保险金与累计保费之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或因保险合同纠纷导致被诉,法院可能会依法裁定暂扣或拍卖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作为赔偿或施压手段。但这种情况下,法院需依法进行裁决,并遵循相关程序。
总之,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具有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暂扣或拍卖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可行的。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暂扣或拍卖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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