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情况及相关充分证据支持下,是得以挑战原有司法鉴定结果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
(1)鉴定机构或承担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士未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
(2)鉴定程序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瑕疵;
(3)鉴定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显而易见存在重大不足之处;
(4)依照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质证后,被判定为无法作为法律证据采信的其他诸多情形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全文4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