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
(2)多式联运经营人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联运合同而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赔偿责任;
(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联运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送至目的地,完成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
(2)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者漏列有关应载明的事项,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4)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发货人如期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后,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二)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
(1)多式联运发货人有权选择可转让的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
(2)收货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提出索赔和诉讼;
(3)发货人、收货人在完成合理的交费义务后,有权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提取货物。
2.发货人、收货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规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支付各种必要的运输费用;
(2)必须认真填写多式联运单据的基本内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4)发货人对于运送的危险货物有义务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告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任何代表,否则,发货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运载这类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一条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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