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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2022-04-17 498人已浏览
  • 牛锦江律师

    牛锦江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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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探视权,通常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探望、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视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当协议不成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特点有: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视权是双方离婚之后,母亲或父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视权产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夫妻离婚之后;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会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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