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只能从最后开始算起,因为之前的工龄已经结束。
工龄是计算补偿用的,但是如果是社保缴费年限,是从开始工作算起。
离职成本是指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可能支付给员工的离职津贴、一定时期的生活费、离职交通费等费用,主要包括解聘、辞退费用及因工作暂停而造成的损失等。
1.离职补偿成本,指企业辞退员工或员工自动辞职时,企业所应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包括至离职时间止应付给员工的工资、一次性付给员工的离职金、必要的离职人员安置费用等支出。
2.离职前低效成本,指员工即将离开企业时造成的工作或生产低效率损失的费用。
3.空职成本,指员工离职后职位空缺的损失费用。某职位出现空缺后可能会使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完成受到不良影响,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员工的离职成本普遍性分析:
1)员工离职后,从找新人到顺利上手,光是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薪水的一点五倍,一般说来,替换一名普通员工的成本约占员工全年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离开的是管理人员则代价更高;
2)按照员工的技能和他的职责水平来计算,每个员工离职后,这种员工跳槽的损失是离职人员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两百。世界五百强公司通过积极招聘离职员工每年平均就能节约一千二百万美元;
3,调查显示,返聘人才的工作效率比哪些真正“新入职”的人要高出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
4,空档期的损失。核心人才的流失,至少有两个月的招聘期、三个月的适应期,六个月的融入期;此外,还有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招聘费用,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失败率。
5,多米诺效应。一个员工离职会引起大约三个员工产生离职的想法,照此计算的话,如果员工离职率为百分之十,则有百分之三十的员工正在找工作;如果员工离职率为百分之二十,则有百分之六十的员工正在找工作。
6,其他影响。试想企业员工整天都在忙于找工作并处于观望迷惘状态,那么这种现象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成本将会很大。
离职后又回到原来公司工龄如何办理呢?
如果是企业原因造成离职,应当将原有工龄计算在内;如果是个人原因提出或者处于个人的其他原因离职的,不予计算。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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