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双倍工资究其实质而言,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确非劳动报酬,故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因《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相应规范性意见,审判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因此多种多样,具体有:以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为计算标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双倍工资,而不是工资标准;以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防止某些月份工资畸高或畸低而造成的双倍工资严重偏离正常工资情况的出现;以应签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实际收入扣除加班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因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在正常劳动之外额外购买的劳动,不应计入正常劳动报酬;以扣除福利性、风险性收入后的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作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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