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推一年,不支持一年以上两倍的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两倍工资差额不得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差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从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天的两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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