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人不给工资反指职工离职
时间:2023-04-25 11:21:32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权事实

企业辞人不给工资反指职工先离职

2011年4月,汪先生入职到北京纵横寰宇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做销售,因业绩突出被公司提升为业务主管,并有了一个自己的团队。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因为公司业务萎缩,汪先生的团队承担的工作量逐渐下降,之后他团队的成员陆续被公司辞退。去年7月初,公司无故提出要和他解约。之后,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便将其联系方式从公司的工作通讯群中删除,让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7月30日,公司要求他停止工作,不能再到单位上班。

为此,汪先生要求公司出具解约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提出了补偿要求。但公司却要求他填写辞职书,证明其为自动离职,且只能给1500元的工资,因为效益不好。这下汪先生明白了,公司既不想承担主动解约责任,又不想给补偿。而在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后,汪先生自然也没收到7月份的工资。在汪先生找到了新的工作后,要求该公司给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并转移社保,遭到拒绝。

工会援助

调解中否认劳动关系拒绝应诉仲裁

无奈,汪先生只得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包括拖欠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请求。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案件转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中心后,工会调解员和该公司联系时,对方却声称这个人不认识,不知道情况,并拒绝进行调解。考虑到汪先生的实际情况,调解中心为汪先生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一名工会律师为代理人,免费为其进行法律服务。

之后,汪先生在工会援助律师刘飞的帮助下,准备了包括劳动合同等在内的多项证据。第一次仲裁开庭时,该公司并未到场,在仲裁部门进行登报公告后,又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提出了当时与汪先生解约是因为其业务不合格,但却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在仲裁员的帮助下,对双方再次进行了调解,该公司也终于同意支付其包含工资在内的补偿金3500元,并在春节前签订了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不胜任需证据单方解约理应补偿

负责本案调解和援助工作的工会律师刘飞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企业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不能胜任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经过考核被证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能获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将不胜任的员工予以辞退,但这并不等于不用为此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指出双方的解约理由是汪先生业务不合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该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先生就单方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

同时,刘飞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单凭企业对职工的一句不合格来证明和逃避补偿责任,单方解除就应依法支付补偿,否则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还需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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