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应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区、县级市属企业,报区、县级(含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1年内。对原已批复(备案)并已实施的企业,其批复年限已超过1年的,应按隶属关系到所属市、区、县级(含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办手续。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批准之月起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在职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执行工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9日穗劳社工[20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全文7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