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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作为专项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2、按...
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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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李某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培训。谁料,发工资时,公司以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交涉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符合上岗条件,上岗后能更快、更好、更多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即职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你提的问题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中途(不是岗前)培训应是工作范畴,有没有加班工资可由单位定了,在培训中发生的事故应在工作走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用工单位可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是符合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公司停止工作,而是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工作的情况下,使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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