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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可以在工资里扣岗前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不能再工资中...
公司不可以在工资里扣岗前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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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岗前培训内容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确定的,是使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同时,参加岗前培训的员工也是由公司指派的。员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监督、管理,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开始用工。既然岗前培训视为“用工”,用工单位就应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李某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培训。谁料,发工资时,公司以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交涉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符合上岗条件,上岗后能更快、更好、更多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即职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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